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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宫铎玮与梁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铎玮,梁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203民初191号原告:宫铎玮,男,汉族,新疆立远工程材料实验检测有限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区。被告:梁学强,男,汉族,个体从业人员。原告宫铎玮与被告梁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铎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学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铎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20日,被告因开克拉玛依区疯帽子桌游吧向原告借款7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给梁学强人民币染万捌千元整,即¥78000元,所有现金已收到,用于开桌游店。借款人梁学强,地址:城西小区XX-XX,电话:15009****XX,身份证号码:,2016年5月20日”。因被告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其拒绝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梁学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宫铎玮与被告梁学强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被告梁学强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宫铎玮借款78000元,原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借款78000元。2016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给梁学强人民币染万捌千元整,即¥78000元,所有现金已收到,用于开桌游店。借款人梁学强,地址:城西小区XX-XX,电话:15009****XX,身份证号码:2016.5.20”。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78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学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学强向原告宫铎玮偿还借款7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送达费710元,由被告梁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雯人民陪审员  娄菊华人民陪审员  朱献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