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113苏州炜晟包装有限公司与陈祥坤、李红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炜晟包装有限公司,陈祥坤,李红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113号原告:苏州炜晟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121598-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长虹北路。法定代表人:窦双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祥坤。被告:李红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坤,即本案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70055-1,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负责人:赵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炜晟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祥坤、李红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炜晟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炜晟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炜晟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苏州炜晟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庆明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