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烈波与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烈波,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9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刘烈波,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执行人:董明,男,1970年2月16日生,白族,云南省宁洱县人。 刘烈波依据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9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明于2017年6月5日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500元;于2017年6月27日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2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29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岩 三 审判员 黄兴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德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