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学龙与陈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龙,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赵学龙,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9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军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军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建军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赵学龙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建军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军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陈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赵学龙对本院的财产调查不持异议,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学龙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建军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陈建军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赵学龙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审判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