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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符新东与被执行人巴长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新东,巴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符新东,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巴长寿,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4899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符新东与被执行人巴长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符新东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4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淑芬审判员 :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