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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超力紧固件经营部与黄声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超力紧固件经营部,黄声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801号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超力紧固件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营者:方长娣。被告:黄声远,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超力紧固件经营部与被告黄声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