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省德清县钟管越兴包装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德清县钟管越兴包装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催11号申请人:浙江省德清县钟管越兴包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21704458255E)。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青墩村。代表人:王菊法,该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海,男,该厂员工。申请人浙江省德清县钟管越兴包装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省德清县钟管越兴包装厂持有的票据号码3160005120860512、出票金额伍万圆整、出票人慈溪市华表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横河凯富金属材料商行、第一被背书人杭州萧山颖漫百货商行、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6年12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德清县钟管越兴包装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德清县钟管越兴包装厂负担。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黄 陈审 判 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柳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