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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陶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陶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477号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男,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勇,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满族。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陶勇经过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计266.50元,由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