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枫、史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枫,史鹭,史悠堂,金萍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程枫,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史鹭,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史悠堂,男,194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金萍美,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程枫与被执行人史鹭、史悠堂、金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史鹭、史悠堂、金萍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程枫执行款1235000元,已执行到位200000元。此外,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汤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