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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武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武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武清,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道县,住湖南省道县。201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武清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间,被告人蒋武清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西塘村、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定埠大街,采取用镊子夹取财物的方式,扒窃作案2起,窃得他人手机2部。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5,26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蒋武清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西塘村庙会上,扒窃被害人王某步步高VIVOX9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73元。2.2017年3月5日9时许,被告人蒋武清至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定埠大街庙会上,扒窃被害人付某iPhone6S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87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蒋武清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蒋武清退出VIVOX9手机一部,并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武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武清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退出部分赃款的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武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武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武清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武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武清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887元,发还被害人付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梅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