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陈继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夏克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继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继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53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