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光辉与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鲁刘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鲁刘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102号原告:冯光辉,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民,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利,总经理。被告:鲁刘洋,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冯光辉与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鲁刘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冯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光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原告冯光辉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喻亚龙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