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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白平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473号罪犯白平,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白平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16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5月20日本院以(2015)西中刑减字第007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个。本院认为,罪犯白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平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7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笑天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焦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