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雍丽申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雍丽,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督2-1号申请人:雍丽,女,汉族,1981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刚,男,1963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系申请人雍丽之夫。被申请人: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99826718T。法定代表人:嵇兴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雍丽与被申请人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2017)皖0202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其他债务纠纷,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故被申请人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020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23元,由申请人雍丽负担。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