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叶庆华与邢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庆华,邢继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538号原告:叶庆华,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娟,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邢继东,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原告叶庆华与被告邢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叶庆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庆华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叶庆华负担。审 判 长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张广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