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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长安聚成酒业与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聚成酒业,许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820号原告:长安聚成酒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经营者:孟祥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野,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静,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聚成酒业诉被告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聚成酒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聚成酒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聚成酒业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长安聚成酒业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千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