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长安聚成酒业与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聚成酒业,许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820号原告:长安聚成酒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经营者:孟祥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野,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静,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聚成酒业诉被告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聚成酒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聚成酒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聚成酒业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长安聚成酒业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千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