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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秀丽、赵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秀丽,赵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洪洞县玉峰路法定代表人:程延虎。被执行人:乔秀丽,女性,1976年5月2日出生,住洪洞县城内被执行人:赵江涛,男性,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洪洞县城内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秀丽、赵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刚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