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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政与高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高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政,女,生于1967年4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该区青山东路*号*号楼***室。被执行人高岐,男,生于1985年11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大坝头。申请执行人王政与被执行人高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高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政借款本金230450元及借款本金8万元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和借款本金2万元从2015年2月10日期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同时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10元,执行费209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岐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政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政发现被执行人高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