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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东华、文基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华,文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华,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文基荣,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张东华与文基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文基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张东华支付赔偿金16001.4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文基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