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应和与张家港市天雄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陈世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应和,张家港市天雄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陈世春,匡汝芹,陈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余应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雄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春。被执行人:陈世春。被执行人:匡汝芹。被执行人:陈永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应和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雄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陈世春、匡汝芹、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执3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