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源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三源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源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一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源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