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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艳娥诉王振卫、杨飞娥、孙登峰、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娥,王振卫,杨飞娥,孙登峰,王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831号申请人孙艳娥,女,汉族,住佳县委托代理人孙艳峰,男,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王振卫,男,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杨飞娥,女,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孙登峰,男,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王耀,男,汉族,住佳县本院审理孙艳娥诉王振卫、杨飞娥、孙登峰、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耀在陕西省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坑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艳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耀在陕西省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坑镇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号存款,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王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的账号存款,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王振卫、杨飞娥、孙登峰、王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飞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