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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丁培培与成阳阳、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培培,成阳阳,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财保21号申请人:丁培培,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成阳阳,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武陟县。被申请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丁培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将被申请人成阳阳驾驶的豫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被申请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予以扣押。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培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成阳阳驾驶的豫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被申请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2018年6月27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丁培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雍少波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