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寿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802执4076号被拘留人:王寿华公民身份号码:×××3074本院在执行李光远与王寿华(2016)浙0802执4076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寿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