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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寿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802执4076号被拘留人:王寿华公民身份号码:×××3074本院在执行李光远与王寿华(2016)浙0802执4076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寿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