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柯志伟、董海平、柯志华、佘凤金、赵开行、郭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柯志伟,董海平,柯志华,佘凤金,赵开行,郭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7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负责人:王春江,该分行行长。被告:柯志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下落不明。被告:董海平,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下落不明。被告:柯志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下落不明。被告:佘凤金,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下落不明。被告:赵开行,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郭丽霞,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告柯志伟、董海平、柯志华、佘凤金、赵开行、郭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从欠款之日起至起诉时止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共计124907.84元,其余利息和罚息至支付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借款15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偿还日为每月19日,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规定“乙方(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乙方(被告)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二、三、四、五、六就被告一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及时足额向被告一柯志伟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柯志伟却未按约偿还贷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还款。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双方“发生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特诉至贵院。经本院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信息,经过人工送达、邮寄送达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资料。故本院欲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800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