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科军、魏俊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军,魏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张科军,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魏俊荣,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科军与被执行人魏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1810号判决书执行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