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贺桂芬与姜文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特14号申请人:贺桂芬,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姜文富,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代理人:姜迎春,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贺桂芬与被申请人姜文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姜文富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