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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王胜岗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王胜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李风罡,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妹,女,系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胜岗,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武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581.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结案用,不得用于银行和其他部门对债权债务的核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审 判 员  樊志平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檀佳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