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玉兰、陈希娥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陈希娥,陈希强,陈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577号原告:王玉兰,女,汉族,住青岛胶州市。原告:陈希娥,女,汉族,住青岛胶州市。原告:陈希强,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原告:陈全,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娟,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代表人:夏欣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玉兰、陈希娥、陈希强、陈全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玉兰、陈希娥、陈希强、陈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兰、陈希娥、陈希强、陈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王玉兰、陈希娥、陈希强、陈全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