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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贤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贤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590号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318815265,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环路13号9层。法定代表人:XXX。被告:黄贤文,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贤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秀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