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艳会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程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121号之一申请人:洛阳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甲区5幢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被申请人:程艳会,女,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洛阳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艳会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7)豫0305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程艳会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道北五路交叉口东南角和富名苑一期1B幢3单元3-301号(他项权证号:洛房预市字第00200842号)房产一套。后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程艳会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道北五路交叉口东南角和富名苑一期1B幢3单元3-301号(他项权证号:洛房预市字第00200842号)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艳会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道北五路交叉口东南角和富名苑一期1B幢3单元3-301号(他项权证号:洛房预市字第00200842号)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