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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梁宝佳与蔡梅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佳,蔡梅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834号原告梁宝佳,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蔡梅仙,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梁宝佳诉被告蔡梅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梁宝佳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蔡梅仙的身份信息,并经本院依法调查取证后亦未能查实被告蔡梅仙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蔡梅仙的身份情况不明确,不符合起诉应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宝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