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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祁怀义受贿、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刑初81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怀义,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高中文化,曾任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泉北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住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受贿罪,2015年6月30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怀义犯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6年12月5日以泉检公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作出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中桂、书记员原红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怀义及其辩护人余鸿飞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恢复审理后重新计算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1.2014年,被告人祁怀义担任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泉北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泉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开展筑梦广场项目拆迁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负责拆迁人口确认以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被拆迁户胡某、徐某1、乔某1合计人民币90000元。2.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祁怀义在担任泉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开展泉北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张某3、张某4钱卡合计3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怀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表、干部履历表及相关任职文件、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关于成立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路网工程、泉源三皇棚户区改造和筑梦广场项目组的通知、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关于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路网工程、泉源三皇棚户区改造和筑梦广场项目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人为胡某、张丙合、乔玉彪的房屋拆迁资料及支付补偿款凭证、中共阜阳市颍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移送祁怀义受贿案件的函、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北农贸市场改造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泉北农贸市场升级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泉北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结算审计结果、财政资金拨付凭证及泉北社区居委会拨付给安徽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相关银行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1、胡某、张某2、徐某1、乔某1、张某3、张某4等人证言,被告人祁怀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贪污罪2013年年底,时任泉北社区居委会书记的被告人祁怀义与张某5、王某1(二人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并出资在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泉北社区购买老马(另案查明为马安彬)的房屋,以备拆迁时使用。2014年3月初,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印发文件决定成立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路网工程、泉源三皇棚户区改造和筑梦广场项目组并印发该项目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张某5任该项目组副组长并任泉源社区及筑梦广场动员组组长;祁怀义任泉源社区及筑梦广场动员组副组长;王某1任泉源社区及筑梦广场动员组成员。在筑梦广场项目拆迁过程中,三人使用欺骗手段,利用祁怀义担任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泉北社区党支部书记、张某5担任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泉源社区党支部书记协助阜阳市颍泉区征迁安置指挥部进行拆迁摸底、初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的职务便利,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签署虚假社区审核意见的方式,让王某3将上述所购552.78㎡的房屋用王某3、王西江、王某4的二次拆迁户资格(王西江、王某4系套用王某3的二次拆迁户资格)上报拆迁,王某1于2014年3月18日以房屋拆迁验收人的身份在房屋拆迁验收序号单上签字。该房屋被拆迁后,获得拆迁补偿款240.0084万元,祁怀义分得7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怀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拆迁人为王西海、王西江、王旭的拆迁资料、颍河综合治理太和路路网工程、泉源三皇棚户区改造和筑梦广场项目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01年形成的被拆迁人为祁怀义的阜阳市颍泉区汾泉河三期治理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2002年形成的被拆迁人为王某1、刘敏的阜阳市颍泉区汾泉河三期治理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以及2014年筑梦广场项目拆迁过程中形成的被拆迁人为王某5、刘某、闻某、王某6的拆迁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5、王某1、曹某证言,被告人祁怀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2007至2008年,张某5与被告人祁怀义在分别担任泉北社区书记、主任期间,泉北社区协助阜阳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进行拆迁工作并收取该公司支付的拆迁经费。拆迁结束后,该公司为感谢张某5、祁怀义等个人的帮助,另送给张某5、祁怀义等人好处费80万元,其中祁怀义分得30万元。2.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祁怀义在担任泉北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同意王某2在泉北社区办公楼楼上搭广告牌子并为后期广告牌继续设置提供帮助,王某2为表示感谢,送给祁怀义共计3万元人民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祁怀义退出赃款4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怀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泉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协助巨龙公司拆迁安置工作的情况说明、收据、记账凭证、徽商银行进账单、安徽农村合作金融现金缴款单、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泉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徐某2、孟某、康某、张某5、王某2证言,被告人祁怀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人祁怀义、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关于指控被告人祁怀义贪污的部分,祁怀义及张某5、王某1在筑梦广场项目拆迁开始前已为实施拆迁获得补偿而购房;另案被告人王某1供述三人在购买老马(马某)的房屋前已商议以王某3的名义购买并在拆迁中使用王某3的二拆户资格获得补偿。三人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在拆迁实施的全程中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使用王某3的二拆户资格,祁怀义亦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行为具备骗取财物的属性。被告人祁怀义作为社区干部,在筑梦广场项目拆迁中协助政府开展的工作属于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的重要环节,具有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责,其利用了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拆迁诈骗,相关行为属于骗取公共财物的性质,具有贪污拆迁补偿款的犯罪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祁怀义伙同他人贪污拆迁补偿款的数额,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涉案房屋拆迁资料,被告人祁怀义与张某5、王某1非同户居民,三人共同买受的房屋并未区分,亦未以各自真实身份上报拆迁,且无相关产权、规划手续,故而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将该房认定合法的条件,不应予以赔偿;在开展项目拆迁过程中,三人未主动拆除,亦不符合发给自拆补助的条件。故而,该房在拆迁中不应获得赔偿,变更起诉后指控祁怀义伙同他人贪污240.0084万元准确。因此,贪污罪部分,被告人祁怀义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指控被告人祁怀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部分,在协助巨龙公司开展拆迁后收取好处费中,祁怀义作为泉北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参与了该拆迁工作,证人康某、另案被告人张某5等人的陈述均证实该80万元系给予张某5、祁怀义等个人“好处费”的性质,且该款系事前约定;被告人祁怀义在收受其中30万元时,张某5向其明确该80万元的性质及数额分配,此点与祁怀义本人供述一致,故而,祁怀义在明知该80万元性质、用途、给付对象的情况下收受,应对全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怀义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应以个人收受3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对祁怀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指控中,除祁怀义供述收受欧某、王某7、陶某现金外,当庭举证、质证的该三起的其他相关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所指控犯罪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对祁怀义收受王某1给予的1万元、徐全新给予的20克金条的二起指控中,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要素,而王某1、徐全新的证言与被告人祁怀义的供述均不能充分证实祁怀义的相关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祁怀义安排王某1参与其他社区拆迁属于一般性工作安排,且二人之前并无利益约定,王某1之后是否获得拆迁奖励未知;祁怀义为徐全新提供一个二拆证的行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利用了祁怀义本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该五起指控的相关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祁怀义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祁怀义从泉北社区居委会办公室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其不属于自动投案。中共颍泉区纪委向侦查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移送祁怀义受贿案件的函》后,该院以祁怀义涉嫌犯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与同日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在被告人祁怀义被立案侦查前,根据另案被告人张某5的涉案线索,侦查机关已掌握祁怀义与张某5、王某1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事实;根据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对证人康某的询问时间,侦查机关亦先掌握祁怀义被立案侦查后交代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因此,被告人祁怀义所涉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不构成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怀义在担任泉北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拆迁及泉北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中,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拆迁补偿款240.008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祁怀义在担任泉北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3万元(收受巨龙公司80万元中,个人分得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怀义在伙同他人共同贪污拆迁补偿款、共同收受巨龙公司贿赂过程中,与另案其他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其被立案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怀义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怀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祁怀义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曹 洁代理审判员  张文峰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晴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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