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肖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宇,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安市吉州区。2008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12日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至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宇先后窜至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赣酒大自然特产超市门口、吉州区滨江一期对面停车位、吉州区韶山东路佳和大厦门口、吉州区石阳小学门口、吉州区沿江路198号和199号对面停车位、吉州区滨江三期20栋前的教堂门口、吉州区沿江路鹭洲观澜小区边停车位等地,采取用起子撬烂汽车副驾驶室玻璃的方法进入被害人李某、郭某、陈某、邱某、刘某1、万某、王某、刘某2等人停放在上述地点的汽车内盗窃作案7次,盗得面包3个、现金人民币共计96元,其中被告人在李某、郭某、陈某、万某的汽车内未盗得财物。2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郭某、陈某、邱某、刘某1、万某、王某、刘某2的陈述,证人邹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本院(2015)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民财物,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玉迪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