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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兰延年与华井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延年,华井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兰延年,男,1953年6月2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被执行人华井贤,1950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乾安县昆池街57委。申请执行兰延年与被执行人华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被告华井贤于2017年6月2日前给付原告兰延年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自2015年7月22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明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