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2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凃立安申请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凃立安,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凃立安,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日,住陕西省留坝县。被执行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法定代表人:何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凃立安与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茂县建行存款,并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7)川3223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禹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