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桂芹与杨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桂芹,杨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谢桂芹,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国军,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桂芹与被执行人杨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