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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睢宁县水利局庆安水利站与周永供用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睢宁县水利局庆安水利站,周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8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睢宁县水利局庆安水利站,住所地在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三闸街。负责人:盛新军,该水利站站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永。再审申请人睢宁县水利局庆安水利站(以下简称庆安水利站)因与被申请人周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商终字第00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庆安水利站申请再审称:周永与庆安水利站之间形成的供用水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庆安水利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庆安水利站系睢宁县水利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其向周永等农户提供农田灌溉用水具有政府公务性质,涉及到农田灌溉水利收费政策调整及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等问题。庆安水利站与周永之间并未签订供用水合同,人民法院不宜通过民事审判确定涉案农田灌溉用水价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庆安水利站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庆安水利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戎亚审判员  徐美芬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