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余朝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余朝玉,谢蕙香,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集镇。负责人:张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余朝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朝玉,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谢蕙香,女,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白马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生物公司)、余朝玉、谢蕙香、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口机械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口机械集团、汇金生物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余朝玉、谢蕙香名下不动产涉及其他债务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