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哈尔滨鑫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鑫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财保31号申请人:吉林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号硅谷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洪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初志刚,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哈尔滨鑫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号教化电子大世界***室。法定代表人:邱红标,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吉林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鑫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以自有的吉A-ANX**号小型轿车一辆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车辆所有人为吉林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吉A-ANX**号的轿车的车籍;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鑫磊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