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倪东浩与李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东浩,李明,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1349号原告倪东浩,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顾李华、郝玉,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李洋,女,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中区,现住昆山市。原告倪东浩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原告倪东浩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李洋为被告,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倪东浩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李华、被告李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东浩诉称,被告李明于2015年7月29日因资金周转向其借现金400000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据和收据,约定借期10个月,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被告李明未归还任何本息,故诉请判令被告李明归还原告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明、李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被告李洋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明未作答辩。被告李洋辩称,其和被告李明已离婚,虽借款发生在其和被告李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对该借款并不知情,被告李明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李明常年在外赌博,欠付大量高利贷,即使借款属实,也应是用于归还高利贷或进行赌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被告李明向原告倪东浩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倪东浩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借期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并承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律师费、交通费及损害赔偿金等由于逾期造成的损失)”。同日向原告倪东浩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倪东浩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均为现金。”另查明,被告李明、李洋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被告李洋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7年2月9日俩被告协议离婚。庭审中,原告倪东浩陈述,被告李明借款时称系还债所需,要求其给现金,其中170000元是从其银行账户取的,30000元系其家里备的现金,120000元是其向潘某借的,80000元是其向吕雪借的。庭审中,被告李洋陈述,其听被告李明说通过莫某向原告倪东浩归还过200000元,2014年其发现李明因赌博借高利贷和李明闹离婚,李明向其出具保证书称以后再不赌博,因李明未改正,其遂于2014年年底外出租房居住,直到2016年4月份其以为李明有悔改才回家居住。对此,其提供保证书及租房合同复印件予以证实,称原件在搬家时丢失,但庭审中被告李洋也陈述其因开公司而搬出居住。庭审中,证人莫某陈述,被告李明向原告倪东浩借款当天刚好是其生日,李明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至吴中区××街道新岛咖啡和倪东浩见面,倪东浩将400000元现金装在一个袋子里交给李明,李明未通过其向倪东浩归还借款。庭审中,证人潘某陈述,其是倪东浩的表舅,2015年7月底倪东浩向其借款120000元,其家里当时拆迁放有现金,就全部现金形式交给倪东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南京银行账号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倪东浩提供借据证明与被告李明存在借贷协议,且有取款记录、收据及证人证言等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被告李明,本院据此认定被告李明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成立。关于被告李洋辩称的其听被告李明说通过证人莫某归还过原告200000元的意见,对此原告及证人莫某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出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涉案借据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现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倪东浩依约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应予支持,但应以合同约定支持其该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关于原告倪东浩要求被告李洋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经查,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被告李洋抗辩借款发生时其和被告李明在闹离婚其已外出居住,被告李明因赌博借高利贷借款应用于还赌债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曾称系因开公司而未在家居住,故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倪东浩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8元,由被告李明、李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艳行人民陪审员  徐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