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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军武与余宾、唐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武,余宾,唐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443-3号申请执行人胡军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余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淑芳,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余宾、唐淑芳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军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宾、唐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宾、唐淑芳未履行。执行中,经查,经查,现被执行人余宾、唐淑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军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胡军武发现被执行人余宾、唐淑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