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兆瑞与刘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瑞,刘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684号原告:李兆瑞,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友,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瑞与被告刘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李兆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魏 毅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