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广波与刘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波,刘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118号原告:刘广波,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刘苋,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刘广波诉被告刘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广波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广波负担。审判员 赵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昆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