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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吉宝诉被告时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宝,时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712号原告:孙吉宝,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时玉娟,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吉宝诉被告时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群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唐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