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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研研与李娜、李兴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研研,李娜,李兴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刘研研,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娜,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兴信,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长春光华大理石厂职工,户籍地长春市红旗街东一胡同*号。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中峰花园小区*栋***室。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娜、李兴信已按照(2016)吉0105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研研与被执行人李娜、李兴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