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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国辉、张问凤等与林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辉,张问凤,林景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29民初599号原告:吴国辉,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张问凤,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景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吴国辉、张问凤与被告林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国辉、张问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林景华支付吴国辉、张问凤镀膜厂2009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承包款47万元;2.判令林景华向吴国辉、张问凤支付镀膜厂投资金额19万元。事实理由:2008年4月26日,吴国辉、张问凤与林景华签订一份华安一庭镀膜厂股份协议书,规定吴国辉出资15万元,林景华出资15万元,张问凤出资4万元,另一投资者董泽平出资4万元(董泽平后来将股份转让给林景华),共同投资兴建华安一庭镀膜厂。2009年1月17日吴国辉、张问凤为甲方,林景华、董泽平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镀膜厂承包合同协议,将镀膜厂承包给林景华,约定甲方将权属甲方的镀膜加工厂承包给乙方自产自销经营;承包费用为壹万元/月,林景华每月5日前向出资甲、乙双方缴纳承包款壹万元(甲乙双方各得承包款5千元),该协议双方均协商一致在合同上亲笔签字。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共94个月,共94万元,吴国辉、张问凤一方应分47万元,加上投资本金19万元,合计66万元。但林景华分文未付,经吴国辉、张问凤再三催讨未果。林景华认为承包属实,同意由其承担支付租金,无需董泽平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吴国辉退出镀膜厂合伙,由林景华补偿吴国辉10万元(包括投资款、承包租金),从2017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吴国辉在镀膜厂退伙前后的权益由林景华享有。二、张问凤退出镀膜厂合伙,由林景华补偿张问凤2万元(包括投资款、承包租金),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张问凤在镀膜厂退伙前后的权益由林景华享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林景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志华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