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吉木有千、加古产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有千,加古产呷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30号移送执行人米易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吉木有千,男,1988年1月5日出生,彝族,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荞地乡,现羁押于四川省攀西监狱。被执行人加古产呷惹,男,1983年1月9日出生,彝族,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荞地乡,现羁押于四川省攀西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吉木有千、加古产呷惹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木有千、加古产呷惹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共同退赔向杰摩托车被盗价款490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尚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共同退赔向杰摩托车被盗价款490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