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诚联农资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三门峡诚联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诚联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法定代表人张江涛。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诚联农资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2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朋军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