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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147王梅与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147号原告:王梅,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生,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静雅,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苏州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033069X7。法定代表人:姚建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洁,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梅与被告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梅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对被告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6元,减半收取3518元,由原告王梅承担。审 判 长  王颖瑛人民陪审员  汤建荣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烨 更多数据: